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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翔航空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
    2025-06-23    浏览量:1621

  安徽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研发的复合材料螺旋桨固化成型工艺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权利人两名前员工翟某、袁某入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两人均在权利人处任职涉密岗位,于权利人处离职后又先后入职安徽云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现改名为云翔航空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云翔公司),且安徽云翔公司先后两任法定代表人分别与翟某、袁某为亲属关系。安徽云翔公司用于生产的技术资料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与权利人研发的技术工艺实质相同。安徽云翔公司作为第三人在应知的情况下,使用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前员工所掌握的复合材料螺旋桨固化成型工艺技术。

  法律依据及处罚

  安徽云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安徽云翔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安徽云翔公司作出罚款3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低空经济领域是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是安徽查办的首个该领域技术秘密侵权案件,既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彰显了监管部门坚决保护科技创新的态度,同时,也警示告诫经营主体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公平参与竞争。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翟某、袁某立案调查。

来源:澎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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