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公开警示:瑞中人寿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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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公开警示:瑞中人寿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
    2026-06-02    浏览量:4141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日前因“未按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而被依法处罚。

  5月21日来自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信息显示,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及该公司银保业务部负责人、银保业务部经理李俊姣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警告并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业内人士介绍,"未按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简单说来就是对代理人"只用工不管人",最终是把经营风险和合规成本转嫁给了普通投保人,并由全社会为行业信任危机买单。

 

1.常见违规表现

 

  监管实践中,"未按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或"管理严重缺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执业登记管理不规范:新招代理人未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办理执业登记;代理人离职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注销执业登记,导致"影子代理人"仍以公司名义展业;执业登记信息(学历、身份证件等)不真实、不完整。

•委托无资质人员展业:允许未通过本公司执业登记、未取得代理人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或将业务挂靠在有资质的代理人名下。

• 培训与考核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或无完整培训档案;培训考核走过场,导致代理人对产品条款、如实告知义务等理解错误仍上岗展业。

•日常行为与单证管理失控:对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展业(如私自收取现金保费、代签名、承诺合同外利益)缺乏监测;空白保单、投保单、业务印章管理混乱,任由代理人持有或私用。

• 招录把关不严与后续监督缺失:未核实代理人背景(如有犯罪记录、被列入失信名单仍录用);未建立投诉核查、异常业务监测、定期客户回访机制,对屡遭投诉或涉诈骗苗头的代理人未及时处置。

 

2.违反的主要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对其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

• 第六十七条:应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六十八条:应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的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

• 第六十九条:应当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 禁止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六十六条),未按规定办理或注销执业登记的按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条追责。

• 处罚依据:通常援引《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违反管理义务的单位处警告并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警告并罚款)及《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对执业登记、档案管理不到位等情形处罚)。

 

3.对投保人及社会的危害

 

• 投保人面临直接财产损失与保障落空:离职或无证代理人借"保险公司人员"身份误导销售、夸大收益、隐瞒免责条款,甚至诱导将保费转入个人账户(飞单、假保单诈骗),导致投保人资金被骗或出险后因如实告知瑕疵遭拒赔。

• 维权困难与法律关系争议:若公司已注销离职人员执业证却仍默许其展业,或单证印章管理失控,投保人往往难以举证,易陷入"这是代理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扯皮,增加维权成本和败诉风险——虽然司法实践倾向认定保险公司存在管理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诉讼耗时耗力。

• 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粗放管理纵容销售误导、返佣、套取佣金(自保件、虚挂人力)等乱象,推高行业投诉率和退保黑产滋生,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 侵蚀行业公信力:个别公司管理缺位引发的群体性销售误导或诈骗事件,会削弱社会公众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抬高全行业获客难度和信任成本。


  金融监管业内专家总结说,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只用工不管人",最终是把经营风险和合规成本转嫁给了普通投保人,并由全社会为行业信任危机买单。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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