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注民生
丰县“被拐妇女起诉离婚”频遭驳回,法学专家:可依法启动再审
    2022-02-25    浏览量:133561

  日前,江苏省通报,将全面彻查丰县“锁链女”事件,包括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锁链女”事件受到持续关注的同时,当地多起“被拐妇女起诉离婚但法院不予支持”的判决,也进而引发争议。

  2月15日,《中国经济周刊》披露了发生在丰县的三起案例,其中两起尽管明确记载存在“拐卖”行为,但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难发现,这两份判决书均有相似之处:原告诉称自己是被拐卖的,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综合考虑夫妻感情等因素,不准予双方离婚。

  报道刊发后,立即在民间引发广泛讨论和争议,对此,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告诉《法度Law》,原告诉称其多年前是被拐卖的,如果民事庭法官认为该离婚案件确实有可能涉及犯罪或者有犯罪嫌疑,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应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审理,待公安机关查清被拐卖事实是否存在,再据之依法审结离婚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属于公诉罪名,并不是受害妇女原谅就当然可以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蒋月说,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就“被拐卖”一说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依法不可能认定当事人一方是被拐卖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这个婚姻合法存在为前提的;判决准予离婚,其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已向法庭陈述自己以前是被拐卖的,鉴于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都属于犯罪,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应当针对当事人一方的这项陈述是否有证据证实作出评判。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不可能是当事人说什么就认定是什么。”蒋月表示,对被胁迫结婚的情形,按照原《婚姻法》规定和现在《民法典》有关规定,当事人本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如果公安机关查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应该依法作出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如果人民检察院查明婚姻登记确实存在错误而应当予以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婚姻登记。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千帆教授向《法度Law》表示,有的判决没有考虑到妇女可能是被拐卖、结婚是否是自愿的等情形。“如果判决是错的,比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等,应该是可以获得再审的。”

  张千帆还表示,尽管过程也不容易,但这显然是可能的,甚至可以追究法官的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也表示:“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如果女方陈述系被拐卖,法官有义务将此线索通报给公安机关。”

  劳东燕教授还认为,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并非自诉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能要求女方自己证明“被拐卖”。

来源:法度Law

faed50a923c01d9d8121845b9f6bae8.jpg

  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者”,中国经济报道联合权威机构北京各省市驻京机构商务协会、京忠智库等,被誉为赋能经济“三驾马车”,媒体+商协会+智库联手发力,助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以独特的资源优势赋能企业发展!

▶“三驾马车”联手发力赋能企业.pdf

▶ 中国经济报道 简介.pdf

▶ 中国经济报道简介及项目介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