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玉潮律师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补偿的安置对象一般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出去之后,又会涉及到集体土地的承租人也就是实际的土地使用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所以说,在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中会后,集体土地的承租人也是可以获得补偿的。那么,问题来了,当集体土地的承包人对补偿不满意时,可以以征收方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法的一个经典案例:
2008年,某养殖场与湖北省某村的村委会签订了《蛋鸡养殖场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养殖场租用该村的10亩土地用于养鸡,租金为每年7000元。
2012年,该养殖场租赁的集体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经过协商,县政府与该养殖场聘请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养殖场的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249.7万元,养殖场认为该评估结果不合理。
后来双方再次协商还是没有能达成一致,县政府就开始晾着养殖场了,养殖场提出补偿方案要求县政府履责但是其对养殖场的补偿请求并没有进行处理。于是该养殖场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征收其养鸡场所租用的集体土地却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该养殖场并不是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土地上附着物损失应该由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向县政府申请补偿。至于养殖场租赁土地导致的损失,属于民事纠纷,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养殖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养殖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养殖场享有对地上附着物获得补偿的权利,县政府有义务支付该项补偿费用。在实际征收中,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才引发的诉讼,县政府未对地上附着物向任何主体进行补偿。所以,养殖场作为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有权得到补偿,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裁定撤销了一二审判决。
所以说,对于集体土地来说,集体土地的承租人作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劝人,应当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主体,依法获得土地征收的相应补偿。所以,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不依法履行对承租人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义务,承租人是可以作为原告对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的。作为土地的承租方,如果征收方告诉你不具有拆迁补偿的主体资格,可别被轻易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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