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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和余永楠律师:海外结构化产品投资案例分析及启示
    2025-03-26    浏览量:4141

  结构化产品,是基于金融工程学知识,通过将固定收益证券与衍生产品相结合,创造出的新型金融产品。一般通过调整固定收益证券与衍生产品这两类资产在初始投资中所占的比例,来调整结构化产品的风险程度,从而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前文解读了国内结构化产品投资案例及启示,本文旨在解读国外机构结构化产品投资案例及启示。

美国CLO产品的分析

  以权证、牛熊证等为代表的杠杆型产品都被欧洲交易所认定为属于结构化产品,而且可以在欧洲交易所上市交易,但是这些产品与我国的结构化产品的基础资产和风控策略差异较大。以美国的结构化产品与国内的结构化产品相似点较多,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CLO(Collateralized Loan Obligation)是一种由众多企业贷款打包后发行的结构化证券组合,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美国,底层资产通常以低评级高杠杆的企业贷款为主,对底层资产打包并进行结构化后发行不同风险等级的组合,原先对底层标的资产不感兴趣或无法直接购买的投资者可以投资不同等级的CLO证券,使得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在一个产品项下实现获得不同风险收益。

  CLO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后,如今已成为国际上一种重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它能够将银行及其他贷款机构的资产风险,借助CLO这一创新产品,有效地分散至广大的外部投资者群体中。

(1)CLO分类

  1)设立目的分类法

  按照产品设立目的,CLO可以分为资产负债表型CLO和套利型CLO两种。

  资产负债表型CLO是最纯粹的贷款抵押支持证券形式,最初创建这种债券是为了降低银行的财务杠杆和监管资本风险,其核心手段在于,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将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的特定资产及其伴随的风险,从原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

  套利型CLO则侧重于CLO管理人通过构建产品,买卖符合标准的资产,以此获取现金流收益及利差,进而实现超额收益及管理费用的获取。

  通常,资产负债表型CLO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其资产池一般不发生变化,也没有相对应的资产管理人,因此通常也可以看作静态型CLO。而套利型CLO需要资产管理人进行相应的主动管理,在就投资阶段对其资产池进行相应地再投资,因此通常也可以看作管理型CLO。

  资产负债表型CLO和套利型CLO互相弥补,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2008金融危机期间,由于整个贷款市场的流动性急剧下降,套利型CLO的发行受到很大抑制,而由贷款人作为发起人发行的资产负债表日CLO发行量占比显著上升;随着整个贷款市场流动性的恢复,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CLO又都恢复为套利型CLO。

  2)产品估值分类法

  按产品的估值方式来分,可以分成现金流型CLO和市价型CLO。现金流型CLO是一种基础资产池按面值进行估值的证券。票面价值稳定,不受市场波动影响,除非发生赎回,否则相关标的资产价值将保持相对稳定。

市价型CLO是以其基础资产池所对应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由于该类CLO的估值是按市值计价的,其产品的估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较现金流型CLO更大。由于底层资产流动性一般,正确评估市价较为困难,因此市场上发行的CLO主要以现金流型为主。

  3)资产池结构分类法

  按资产池结构来分,CLO可以分为现金型CLO和合成型CLO。现金型CLO使用募集的资金购买实物资产(银行贷款),并使其从卖方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转入SPV或买方的资产负债表中,这种类型CLO目前占据市场的绝大多数。而在合成型CLO结构中,贷款的原始所有者从SPV购买信用保护(Credit Default Swap,CDS),并向当事人支付预先约定的费用。一旦发生违约事件,SPV将负责赔偿贷款所有者所遭受的实际财务损失。在该交易结构中,贷款仍由原所有者持有,仅将信用风险转移给投资者所持有的CLO产品中。通过托管人或受托人设立储备账户等,减轻投资者在原始贷款违约情况下的交易对手风险。

(2)交易方式

  通常先由卖方发放或购买贷款组合,然后转让给一个破产风险隔离的特殊目的载体(如发行方持有的信托),发行方会将这些基础资产打包成不同等级的证券,并出售给那些对风险和收益有不同需求的投资者。而资产管理人在CLO交易中则是起到资产管理人和服务人的作用。

  对于滚动的资产池模式,CLO的资产组合通常处于开放和动态调整的状态。为了保证资产池的总体质量和多样性,信用评级机构都会建议发行方对资产池的各项指标设立最高值。在资产池的构建和调整时,银行贷款的选择和替换一般需要考虑为以下各项资产设定上下限:1)优先级抵押贷款,现金和高级别投资产品以外资产的比例;2)次优先级贷款,优先级非抵押贷款和银行抵押债券所占的比例;3)最大借款人和前五位最大贷款人所占的比例;4)CCC+评级以下所占的比例;5)付款频率低于每季度所占的比例;6)固定利息资产的比例;7)破产贷款所占的比例。这些指标在CLO交易过程中持续变化,需定期观察分析,CLO的资产分析因此成为一项动态且长期的任务。银行贷款特点及资产池变化模式导致CLO交易在贷款购买、发放至资产池构建、维护各环节均可能面临逆向选择问题。为降低借贷双方、贷款买卖双方及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等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基础资产选择标准设计、资产池跟踪分析以及证券交易结构设计均至关重要。   

(3)资产管理人

  1)管理人角色。CLO交易常需授权资产管理人积极管理基础资产,包括选择、替换资产,通过再投资期间的资产买卖实现增值、减损,并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维持或调整资产池质量结构。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的处理和资产池的结构改变上被赋予了非常大的权利,方便其有效抓住市场机会并对信用事件做出快速反应。所以资产管理人的经验和能力对CLO交易的表现至关重要,是CLO中最重要的因素,资产管理人的投资回报率(ROI)与PE机构的投资回报率非常类似,都关注于通过投资活动获得的经济回报。

  鉴于资产管理人的核心地位,设计合理的管理费机制同样至关重要,需兼顾成本效益、优先级划分以及激励效果等多重因素。CLO中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一般有三个组成部分:1)优先级资产管理费;2)次级资产管理费;3)奖励管理费。优先级资产管理费和次级资产管理费都是根据管理的资产规模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不同的只是在现金流分配中的优先次序。奖励管理费作为一种利润分享机制,通常仅在股权投资人的累积年收益率超过预设阈值时,才会按照一定比例(例如20%)分配给资产管理人。

  2)管理人道德风险控制。为了防止CLO管理人通过折价购买评级较低的资产来提高产品的本金覆盖率,从而使权益级和管理人受益(美国管理型CLO会设置在达到权益级某一个收益阈值后,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管理费),一方面会通过一系列资产池的相关测试对整个资产池的该类资产的占比及期限等进行限制,另一方面会在本金覆盖测试计算时,针对相关低评级(CCC/Caa及以下)或逾期/违约资产等风险资产,进行头寸调整,防范相应的CLO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4)特别股权顾问

  部分CLO交易中还可以指定特别股权顾问来保护一部分初始证券投资人的利益。这部分初始证券投资人在证券发行时会购买大部分股权凭证和信用评级最低的证券。特别股权顾问购买了大部分股权档证券和次级档证券,根据产品协议,特别股权顾问一般对资产管理人的交易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5)评级波动

  传统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一般是根据资产池已发生的质量表现而变化,只有当资产的违约或实际损失增加时,证券才会被降级。在CLO评级过程中,证券的表现和评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资产池中贷款的信用质量、利率和基差风险、服务机构的尽职能力及意愿、以及违约时间分布、回收率和回收时间等因素。此外,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等级、行业分布、信用等级分布等特征因素也对证券的评级产生影响。有时虽然资产池还没有出现损失,但是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资产池中资产的信用评级变迁而把CLO放入观察档或直接降级。这种信用评级的波动在2007年的经济危机中体现无遗:虽然实际损失很低,但CLO证券在2009年被大幅降级,三分之二的AAA级证券被降级,而这些被降级的证券在2011年后大部分被升级为AAA证券。因此,在经济下行周期买入低信用评级但尚未发生实际损失的贷款,再与传统固定收益证券相结合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6)产品周期

  主动管理套利型CLO的产品周期分为不同的阶段,匹配CLO管理人的不同实际操作,主动管理套利型CLO的产品周期可分为以下阶段:

  1)建仓期:此阶段一般为产品成立日后的3到6个月,在此期间证券已经发行,但资产池中的贷款资产可能还没有全部到位,CLO管理人用剩余的募集资金继续购买合格基础资产。当资产池总额达到预设目标金额或超过特定预设期限时,该阶段即告结束。考虑到银行贷款市场的流动性,CLO交易在初始阶段通常会设定一个贷款筹备期。若在建仓期内无法购得符合条件的贷款,则需将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这一安排赋予了资产管理人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与传统资产证券化产品相比存在显著差异。

  2)过渡期:建仓期结束后(通常为产品成立日后第6—12个月),投资经理继续购买资产,完成原始投资组合的建立。

  3)再投资期:此阶段一般为产品成立日后的1到5年,在此期间CLO管理人可以进行主动管理,利用资产池回收的本金,进行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基础资产再投资,从而增强CLO的运营收益。所以,在就投资期内,资产池的贷款组成,结构和质量都可能会变化。在循环期(即再投资阶段),资产池产生的本金现金流将用于购置新资产,而非直接偿付证券,这凸显了CLO相较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独特之处。

  4)锁定期:在这段时间,除非发生事先约定的触发条款或风险事件,否则投资者不能进行任何资金的赎回。

  5)偿还期:在这段时间,CLO管理人不再进行再投资活动,所有本金和利息收入均按偿付规则偿付投资者的不同层级证券,并在法定终止日前完成CLO的清算。

(7)CLO产品结构

  典型主动管理套利型CLO的基本产品结构与国内的信贷类ABS产品比较相似,一般包含优先级、中间级和次级三个大类层级。不同的是国外的CLO产品细分层级更为丰富,从AAA级到B级,覆盖了从最高优先级到仅高于权益级的证券档,以适应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美国CLO产品通过分档和优次证券组合,形成了包括优先级、次优先级、中间级、次级和股权(或称支持凭证)在内的多层级结构。在CLO证券结构中,除了股权部分,通常会包含信用评级。优先级(A档)一般被评为AAA级,次优先级(B档)通常为AA级,中间级(C档和D档)一般为投资级(BBB级或以上),而次级(E档及以下)则通常被评为非投资级(BBB级以下)。这些信用评级的证券通常基于LIBOR的浮动利息,其中中间级和次级证券的利息支付往往是可累计递延的。

  次级档债券的利息可以递延,这个与基础资产贷款的特性密切相关(在金融危机之前所发放的并购贷款,为了能满足利息覆盖倍数,经常含有实物支付债券的特点,即企业无法支付利息时,贷款的面额增加,产生负摊还现象,与此对应的CLO次级债券也设计成利息可递延)。

  CLO还可以设置融资功能,即授予信用额度证券给CLO发行方,使其在融资上提供一定的弹性,在交易发行时一般不会全部提取。已提取的部分是证券的面值(按该级别证券利息付息),未提取的部分为未用信用额度,按一定的信用额度利息付费。

(8)CLO偿付顺序

  CLO设计中包含再投资期和赎回锁定期,因此超优级证券的提前偿付风险较低,其主要风险聚焦于信用风险。CLO一般也是采用简单的优次级按顺序分配的结构,现金流首先用于偿付高级别证券的费用、利息及本金,待高级别证券偿付需求满足后,低级别证券方可获得分配。而损失的分配次序则相反,由低级别证券向高级别证券进阶。这种简单的顺次结构也是CLO最主要的信用增级方式。

  1)正常运作情形下,利息现金流的分配规则一般如下:在满足各项交易规定的测试时,利息现金流会用来按次序偿付各种费用,对冲合同支出和证券的利息,多余的利差分配给股权投资人。若某一级证券未通过覆盖率测试,其利息现金流在支付本级利息后,将不再用于下一级利息偿付,而是转用于按顺序提前赎回各级证券,直至满足覆盖率测试。在就投资期内,如果交易没有满足规定地再投资转移指标,一部分多余的利差在支付次级费用和股权前会被“转移”出来作为本金现金流,用以购买新资产。

  2)正常运作情形下,本金现金流的分配规则:在再投资期间内,若CLO产品的本金收入未遭遇覆盖率测试失败,管理人将全额投入于购置新的合格资产。

  如果发生覆盖率测试失败或过了再投资期间,本金现金流在付完该级证券的未付完利息后不会用于下一级证券的利息偿付或购买新的资产,会被“转移”出来支付按次序对各级证券进行提前赎回的本金收入会用于偿付投资者的证券本金,直到覆盖率测试再次通过,或所有该覆盖测试之前的所有优先级本金全部兑付完毕。

产品清算期间,本金现金流首要任务是按序清偿因利息现金流短缺而遗留的各项费用、对冲合同支出及证券利息,余额则继续按序偿付各级证券。

  3)若CLO交易出现违约加速、赎回或证券到期的情况下,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不再分成利息和本金进行分开分配,而是集中在一起进行统一分配;现金流的分配严格按照证券和费用的级别和优先次序进行。

(9)CLO的信用增级

  CLO的信用增级方式一般有:证券分档的信用支持;超额利差;现金抵押或储备账户,和外部担保。

  1)证券分档的信用支持

  CLO交易中最重要的信用增信方式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低级别证券为高级别证券提供信用支持,确保资产池的损失首先由低级别证券吸收。这种信用支持的程度主要通过超额抵押率(OC)来衡量,它反映了资产池的资产面值与有信用评级的证券面额的比例。超额抵押率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除以所有有评级债券的总面额。一个证券享有的超额抵押率越高,意味着支持该证券的低级别证券越多,从而降低了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CLO交易一般都会要求测试OC比例是否保持在最低要求以上,每个档级债券都有一个OC目标值。如果OC测试结果失败(OC低于最低要求),就可能引发现金流的分配变化,加速证券的偿还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2)超额利差

  超额利差是指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在扣除投资者利息支出、服务费和相关费用之后的盈余收入。

  盈余收入通常归股权投资人所有,若资产现金流不足以偿付证券利息和本金,超额利差将发挥关键作用,填补资金缺口,增强流动性或缓解损失。

  在有些CLO中,超额利差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用来购买抵押资产或建立储备账户,给证券提供信用支持。超额利差的水平体现了交易的总体盈利水平。CLO一般是通过利息覆盖率(IC)来观察这个水平的。利息覆盖率(IC)=资产池利息收入/(有信用评级的证券的利息支出+高级费用的比例)

  IC测试旨在衡量资产池利息收入相对于有信用评级证券的利息支出及高级费用总和的覆盖程度。如果IC低于CLO交易规定的最低标准(即超额利差水平下降),也会引发现金流的分配变化,加速证券的偿还。

  3)现金抵押或储备账户

  储备账户的起始资金可能由发行方在证券系列发行时全部存入或先存入部分,然后由超额利差慢慢充实,直到达到目标水平。现金抵押或储备账户的资金通常投资于具有高流动性和优质资产,以确保在资金短缺时能够及时偿付证券。然而,由于储备账户的投资回报率普遍偏低,往往低于证券的利息收益,导致其融资效率不高,因此现已较少采用。

  4)外部担保

  外部担保是由信用良好的第三方(如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母公司等)为资产的信用或证券的偿付提供担保。在资产担保中,在资产担保情况下,一旦资产受损,发行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索赔。证券担保则直接保障证券的偿付,若证券受损,投资者同样可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但是,这种信用增级的强度受限于担保人本身的信用级别,且不管是资产担保还是证券担保,成本较高,所以这种方式现在也已不常适用。

(10)提前赎回

  提前赎回机制的设计旨在减少发行方的融资成本,进而提升股权投资人的收益水平。CLO交易采用顺序偿付机制,导致低利息的高级证券优先偿付,随后剩余证券的利息负担加重,进而推高了整体融资成本。因此,一旦较高优先级的证券偿付完毕,股权投资人便会重新考量剩余CLO的成本构成;当前CLO交易允许发行方通过发行新证券来筹集资金,用以赎回先前发行的证券,这一过程被称为CLO的再融资。

  这种提前赎回一般发生在CLO证券的市场利差下降的时候,发行人可以用新的成本较低的证券来替代旧的成本较高的证券,从而降低CLO的总成本,使次级证券和股权投资人受益。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随着CLO证券结构的变化,还有一些发行人通过提前赎回全部证券并重新发行新的证券来转换资本结构。

(11)CLO的信用增级

  和其他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一样,信用评级机构在给CLO评级时也会从几个维度进行评估:基础资产的质量、法律和监管风险、证券结构和现金流分配设计、运作和管理风险以及对国家的风险。信用评级要解决的问题并非保证证券的质量,而是评测一定级别的证券在到期日或之前本金和利息全部得到偿付的概率。信用评级机构根据CLO的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的特点,进行特定分析。

  1)基础资产分析

  CLO资产池在储备期和再投资期都处于变化的状态,评级机构需持续跟踪并监督资产池,同时实施定期测试。鉴于CLO资产池贷款数量有限,因此风险的分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每个资产池在特定时间点均会在借款人、种类、期限、区域及行业等多个维度上展现出一定程度的集中度;CLO中的建仓期和再投资期设计,会导致资产池在不同维度上的集中度持续变动,进而加剧集中度风险,使证券更易受到特定借款人、区域或行业经济状况的波及。

  评级机构会从多个方面来评估资产池的风险分散和质量水平,具体包括:重大或主要借款人分析,涵盖前十大借款人的贷款额度、类型、行业分布、信用级别以及历史表现等方面;行业分布分析,对比资产池当前行业分布与交易目标行业分布的差异;地区分布——美国(按州),非美国,特定地区或国家(如欧洲信用危机国家)的比例;信用级别分布——分析资产池中的各个贷款的信用级别分布,特别是CCC级以下的比例,例如大连市59家小贷公司中,C级和CCC级的公司占比超过50%,显示了信用风险较高的贷款分布情况。特殊贷款比例——对各类特殊或高风险贷款的比例分析,如条件宽松贷款,过桥贷款,参与贷款,信用证,非优先级贷款,固定利息贷款,破产贷款,第三方信用等;贷期日分布:资产池各个贷款的期限长短和分布;贷款利差分布——资产池各个贷款的利差高低和分布。

  2)交易结构分析

  主要是看交易资产(资产池)和负债(证券)的平衡和负债方的结构,主要分析覆盖率测试,即超额抵押率(OC)测试和利息覆盖率(IC)测试。在一般CLO交易中,每个级别的证券均设定有最低超额抵押率(OC)、利息覆盖率(IC)以及可承受的最低违约率和损失度。

  3)重要交易参与方的分析

  银行贷款的高风险特性、低流动性以及资产再投资策略,共同决定了CLO的表现极大程度上依赖于资产管理人和服务商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资产管理人的资产池管理效率和服务商的收款效能,对CLO的现金流具有决定性影响,同时也是信用评级机构评估时不可或缺的重要考量。

  信用评级机构还要考虑到在交易指定的资产管理人/服务商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受托管理人的掌控水平和寻找替代资产管理人/服务商的风险。

  信用评级机构会分析资产管理人/服务商的管理费的设计,包括管理费的数量计算和各期管理费在现金流中的优先次序。若管理费设置过低或激励措施不足,不仅会削弱指定资产管理人/服务商的绩效,还可能加剧替换资产管理人/服务商时的风险。

美国发行CLO产品带给我们的启示

  (1)从产品类型来看,美国的CLO产品中绝大多数属于主动管理的套利型CLO(Arbitrage CLO),每个CLO产品都会有一个管理人,在结束再投资期限前,CLO管理人会根据市场及资产池变化情况,对底层的资产池进行类似资产买卖等主动管理的操作。而目前国内银行间发行的以企业贷款为底层资产的CLO产品,放贷银行作为发起人,会将其发放的企业贷款进行打包处理,并通过信托计划(SPV)进行交易,最终发行出相关的证券产品。由于底层企业贷款的期限不像个人信用卡借款等资产那样短期,所以在发行CLO产品时一般都采用静态池模式,发起人同时担任该产品的资产服务机构,而没有类似国外套利型CLO那样会有管理人角色对产品进行主动管理。国内目前银行间发行的CLO产品实质上属于资产负债表型CLO。

  (2)从市场主体参与动机分析,美国CLO的快速增长与银行大规模发行杠杆贷款紧密相关。鉴于杠杆贷款通常发放给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BBB)的高杠杆企业,银行为了减少潜在的违约风险,倾向于将这些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去,从而产生了对CLO的大量需求。而其他银行系统以外的杠杆贷款投资者,主要包括CLO和零售型基金则看中了杠杆贷款的高收益及一定优先担保特性。

而国内银行目前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和美国的CLO市场有很大不同,主要的动力来自银行为了加速资金周转、腾挪非标资产规模、改善资本充足率、不特定对象融资等,以满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央行的相关监管要求。

  (3)从市场环境来看,国内目前还没有十分成熟且交易活跃的信贷资产流转市场,缺乏标准化的企业贷款合同文本,各商业银行间贷款信息披露有限,且各自拥有针对企业的内部评分体系,却缺乏公开市场贷款评级机制。上述因素使得目前我国已发行的所有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均为前文提到的资产负债表型CLO,放贷银行在其中一般担任包括发起人、资产服务机构及托管行等在内的多个角色,同时也是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4)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发起机构出于谨慎考虑,基本是以所拥有的优质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的真实违约率较低。在2018年金融强监管背景下,监管机构对银行信贷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加强,导致其他融资渠道的需求向银行信贷转移,加剧了对信贷资金的争夺。而2018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新发行规模约为9300亿,而其中企业贷款类型CLO仅为873亿,不到当年新增对公贷款规模(大约10万亿)的1%,这表明其增长空间极为广阔。近年来国务院提出“盘活货币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工作要求,银保监会对此积极响应,推动设立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作为信贷资产流转的平台和集中登记机构。2015年7月1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应实施集中登记,并授权银登中心承担信贷资产集中登记职能。2016年4月28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登中心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文件,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试点启动。2019年1月15日,银登中心刚刚发布了《关于发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会计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持续推动信贷资产流转向标准化和透明化方向迈进。

  随着2018年银保监会和银保监会的合并以及资管新规的落地,整体监管趋势是打通相关监管领域,促进各类债权向信息透明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随着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资管子公司的挂牌成立,必定将有包括银行资管子公司和保险资管子公司在内的各类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中心,从而也将银行业的相关信用风险释放和分散到其他相关行业中。

  随着银登中心的成立,市场参与者和交易金额增长迅速。随着参与者类型的多样化和规模的持续扩大,一批具备强大主动管理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及杰出管理人将应运而生。从目前的实际发展情况和监管架构分析,主动管理型CLO产品的发行模式最有可能的形式是交易商协会主导的ABN和证监会主导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美国CLO市场的经验显示,合理设计和多样化回报的结构化产品能够吸引具有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从而丰富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选择。存在优质资产并可持续将资产标准化的市场,是结构化产品的核心生命力;管理人具备并持续提升主动管理能力,运用差异化管理能力和风控水平设计符合投资者需求的结构化产品,才能促进结构化产品良性发展。

余永楠律师(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 股权投资 资产管理 新能源投融资

执业经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外语学院英语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曾在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后从事律师工作,在律所服务期间先后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集团等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国建筑、中国交建、中国铁建、中国中冶、北京首创环保集团等大型建筑企业的数十个大型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包括股权投资业务、非标债权融资业务、固定收益投融资业务和类固定收益投融资业务、夹层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环保业务(城镇水务、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新能源投融资等。

来源:瀛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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