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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近10年IPO上市造假案例,细节披露!(下)
    2022-04-25    浏览量:106201

09中国惠农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失败)

  中国惠农的保荐人交银亚洲由于未能就其上市申请事宜履行保荐人职责,包括没有在呈交申请前进行所有合理尽职审查、没有确保所有资料均属准确及无重大事项遗漏等,于2017年被证监会处以罚款1500万元。

  中国惠农是一家于中国内地成立的公司,主要业务是于江苏省丹阳市为中小型企业及个别人士等客户提供短期贷款,其大部分贷款并无抵押品支持,而是由个人或公司提供担保。其于2014年11月10日申请在主板上市,交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交银亚洲)为其独家保荐人。次年,联交所退回中国惠农的上市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复核及上市复核委员会复核,均维持该发回决定。最终中国惠农未能成功上市。

  虽然公司上市不成功,证监会对其保荐人执行职务的调查却是毫不松懈。2017年3月15日,交银亚洲因没有履行其作为中国惠农的上市申请保荐人的职责,遭证监会谴责并罚款1500万元。证监会裁定交银亚洲:

  1. 没有在呈交申请前进行所有合理尽职审查

  交银亚洲在进行尽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中国惠农的数名关连人士,包括其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以及一家由其第二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曾就一些短期贷款提供担保。然而,交银亚洲在向联交所呈交中国惠农的上市申请前,没有就该等关连担保或事涉关连人士进行任何尽职审查。举例来说,交银亚洲并未确定以下事项:

  (1) 该等关连担保在中国惠农于往绩纪录期间授出的贷款总额中所占的百分比;

  (2) 借款人与该等关连担保人的关系;

  (3) 该等关连担保人、借款人与中国惠农之间有否存在任何需要更深入审查的生意往来;

  (4) 该等关连担保的真确性;及

  (5) 该等关连担保会否持续,及如果会的话,中国惠农将怎样处理其本身与该等关连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交银亚洲没有就与该等关连担保相关的事宜进行合理尽职审查,违反了《操守准则》。

  2. 没有确保所有重大资料已载入申请版本内

  在呈交予联交所的申请版本内,并没有披露上述关连担保。因此,联交所以申请版本内的资料披露并非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完整无缺,无法让合理的投资者作出有充分根据的投资决定为由,发回中国惠农的上市申请。

  证监会亦发现,该等关连担保引起有关中国惠农的业务模式、其管理利益冲突的内部监控措施,以及该等关连担保是否本应被视为关连交易等的重大事宜。交银亚洲在没有对有关事宜进行合理尽职审查下,无法评估该等关连担保对中国惠农的营运有多重大,以及无法确保所有有关中国惠农的重大资料均已载于申请版本内,违反了《操守准则》。

  3. 没有确保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于上市申请期间,联交所及证监会曾问及有关由中国惠农垫付的贷款的担保人的独立性。由于其交易团队本身的疏忽,交银亚洲起初未有披露该等关连担保或中国惠农的关联方曾担保其短期贷款一事,直至经联交所/证监会多次询问后才作披露。

  证监会认为交银亚洲违反了《操守准则》,因为它没有确保向联交所及证监会提供的所有资料于任何重大范畴均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这是首例公司上市失败,其保荐人仍由于责任缺失而受到证监会重罚的案例,尽管未能构成重大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声明,也未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体现了证监会对保荐人责任的严监管,对此,证监会表示:保荐人在香港证券市场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负责评估将要上市的公司是否适合上市,及核实招股章程内所披露的资料;即使上市申请最终被撤回或被联交所发回,未能符合这些规定的保荐人将面对严厉制裁。

10喜尚控股有限公司(08179.HK,现为百利达集团)

  喜尚控股的保荐人华富嘉洛企业融资由于未能就其上市申请事宜履行保荐人职责,主要是未能在拟备喜尚的招股章程时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于2016年被证监会处以罚款80万元。

  喜尚控股为香港的一间中式餐饮集团,于2011年7月8日在创业板上市,筹集资金8,000万港元,华富嘉洛企业融资为其独家保荐人。2016年8月1日,证监会就华富嘉洛企业融资在担任保荐人时所犯缺失对其处以罚款80万元。

  该例处罚与前几例动辄千万的罚款及吊销牌照相比显得较为轻微,主要是由于其情节也并非严重,证监会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此等事宜构成重大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声明,否则所采取的行动便会有所不同”,尽管如此,华富嘉洛的所为仍与香港规定保荐人应须达到的标准不符。证监会发现:

  华富嘉洛未能在拟备喜尚的招股章程时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具体而言:

  (1) 招股章程指出:喜尚的董事概无于往绩纪录期间在其五大供应商中的其中四家拥有任何权益,且于往绩纪录期间,各主要供应商并无终止向喜尚及其集团公司供货。

  (2) 然而实际上,喜尚五大供应商中的其中一家由喜尚的两名董事所拥有,他们亦分别为喜尚的主席及行政总裁,且喜尚与其中一家供应商的供货安排已于往绩纪录期间结束时终止。

  (3) 并且资料不准确并非由于喜尚隐瞒任何资料所致。在拟备上市申请的文件时,喜尚曾向华富嘉洛披露与该供应商的拥有权以及喜尚和该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关系状况有关的资料。

11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01238.HK)

  宝龙地产的保荐人工银国际由于未能就其上市申请事宜履行保荐人职责,包括对公司承配人的尽职调查不足等,于2014年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合共2500万元。

  宝龙地产是一家中国领先的商业物业开发商,主营物业开发、物业投资、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物业开发相关服务。其于2009年10月14日在主板上市,筹集资金29.90亿港元,保荐人为高盛、工银国际、麦格理(Macquarie)。

  证监会在就工银国际执行保荐人职务的常规及程序的调查中发现,宝龙地产的承配人(即透过国际发售部分认购发售股份的投资者)乃由宝龙介绍给工银国际融资,再由工银国际融资介绍给其联属公司工银国际证券以开立认购发售股份的帐户。工银国际证券并无根据《操守准则》的规定进行“认识你的客户”尽职审查,以确定承配人的财政状况或确认承配人是独立于宝龙,便接受承配人认购发售股份。

  当发售股份其后因认购不足而重新定价时,工银国际融资应宝龙的要求通知工银国际证券,表示某些承配人需获提供大额保证金融资以增加其帐户的认购数量,从而避免上市计划流产。其后,承配人的认购数量突然增加多达十倍,而工银国际证券未有进行持续审查,以确保承配人的认购数量与其对承配人财政状况的认识相符。

  鉴于承配人的认购数量出现不寻常的大额增幅,工银国际融资的一名员工曾表示怀疑承配人的指示其实属于宝龙。然而,工银国际融资并无作出查询,以确定这是否实情或承配人与宝龙之间的关系。尽管部分承配人的认购数量远超其申报的资产净值,但工银国际融资仍向其配发发售股份。结果,承配人的帐户在发售股份入帐后即出现巨额结欠。工银国际证券随后向某些承配人提供高达50%的保证金融资,而在国际大型配售中,一般不会批出此等水平的保证金融资。

  当部分承配人作出关于由第三方为其认购的发售股份付款的查询时,工银国际证券的人员并未向其查问此举背后的原因,反而建议其利用不同方法就其获配发的发售股份付款,以确保第三方存款人的身分无法被追查。

  即使工银国际证券于2009年10月向联交所呈交《销售声明》及函件以证明承配人的独立性时,并未收到全部承配人的独立性确认书,但工银国际证券仍然向联交所呈交有关文件。工银国际融资在并无就公众持有的发售股份数目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规定的最低百分比作出任何合理查询的情况下,向联交所呈交《保荐人声明》。

  2014年5月21日,证监会就工银国际融资及工银国际证券(统称工银国际)在宝龙地产首次公开招股中所担当的角色,分别谴责及罚款1250万元(合共罚款2500万元)。证监会裁定工银国际:

  1. 未有对宝龙介绍的若干承配人(即透过国际发售部分认购发售股份的投资者)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未有对承配人的帐户进行持续审查并同时考虑承配人的资金来源,以确保正在进行的交易与其对承配人的认识相符;

  2. 对认购透过在联交所上市配发的宝龙股份的承配人缺乏独立性一事视而不见;

  3. 尽管怀疑承配人缺乏独立性,仍然确保承配人会获提供保证金融资,令宝龙得以顺利上市;及

  4. 未有在合理范围内尽力确保向联交所提交的文件的内容属真实、准确和不具误导成分。

  工银国际是工商银行独资的香港全牌照投资银行,而该例处罚并非是工行子公司第一次因保荐人缺失受到证监会处罚。2008年6月,工商东亚保荐上市的兰花种植商欧亚农业被发现财务造假,工商东亚因未做好保荐人工作被证监会罚款3000万元,其后再因其它违规操作被罚款3800万元。工商东亚由工行与东亚(0023)合资成立。由于声誉严重受损,工行在2010年将其持有的75%工商东亚股权全数售给东亚,惟将大部分员工转移至2009年成立的工银国际,却在仅仅4年后再受重罚。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对此案表示:“有关缺失关乎保荐人的主要责任,即协助确保首次公开招股市场的廉洁稳健。保荐人是负责管理上市过程的关键人物,此等缺失不能诿过于人。”

12中国生命集团有限公司(08296.HK)

  中国生命集团的保荐人新鸿基国际由于未能就其上市申请事宜履行保荐人职责,包括未能评估公司所呈交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未确定公司一项主要商业交易的所有权是否存在多项产权负担等,于2014年被证监会处以罚款1200万元及暂时吊销牌照一年。

  中国生命集团主要于中国(包括香港、台湾地区)及越南提供殡仪服务、销售墓地、提供陵园保养服务及买卖大理石原料。其于2009年9月9日在创业板上市,筹集资金约1.24亿港元。2007年10月,中国生命集团任命新鸿基国际有限公司(新鸿基国际)为其独家保荐人,并于同年13月聘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报告会计师,次年前一会计师离任,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聘用。

  2008年3月,中国生命集团起初聘用的会计师在其草拟的审计报告中,计算两个财政年度的净现金流量分别为2006年的人民币380万元,以及2007年的人民币700万元,折合港币两年总数约为1,080万港元。而联交所在2008年5月宣布修改创业板上市财务要求,要求公司在提出上市申请前的两个财政年度内,净现金流入最少达2,000万港元。由于中国生命集团两个财政年度〈2006年和2007年)的净现金流入不符合最低要求,保荐人去信联交所,要求豁免尊守该项严谨的新规定,联交所拒绝。随后,中国生命集团起初聘用的会计师离任,聘用了另一家会计事务所为报告会计师。新的会计师准备的最终报告,计算得出2007年的净现金流量为人民币1020万元,2008年的净现金流量人民币1030万元,2007年和2008年的净现金流量总数为人民币2050万元。对于2007年的净现金流量,前后聘用的两家会计师计算结果相差甚远,其后聘用的会计师比前任报告的数字多出人民币330万元。

  中国生命集团于2009年上市后,香港证监会开始对新鸿基国际就其执行保荐人的职务展开调查。2013年4月2日,证监会发出决定通知书,裁定新鸿基国际在履行其保荐人职责时,未能就三大事项进行适当的尽职审查,分别为:

  1. 审计报告

  根据上市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上市前的两个财政年度,营业所得的净现金流量合共不得少于2000万元。就此,中国生命起初聘用的会计师所拟备的审计报告拟稿,当中所载的2007年现金流量数字,与其后聘用的会计师拟备的审计报告所载的数字有所出入。然而,新鸿基国际既没有披露两者有所不同,也没有解释个中原因。

  2. 台湾骨灰坛的产权负担

  新鸿基国际未能确定并披露台湾苗栗县骨灰坛的所有权涉及多少项产权负担,对中国生命这项1310万元的投资项目构成重大风险。

  3. 骨灰坛业务的可行性

  新鸿基国际向联交所提交关于发展该骨灰坛(代理)业务的财务预算时,未能进行尽职审查。

  此外,证监会在决定通知书中表示,新鸿基国际没有备存妥善的记录,违反了《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第2.3段的指示:“企业融资顾问应备存适当的簿册及记录,同时可应证监会要求就其工作提供适当的线索。”

  基于以上,证监会裁定新鸿基国际未有充分意识到作为保荐人应尽的责任,并作出制裁:公开谴责新鸿基国际,罚款1550万元并暂时吊销新鸿基国际从事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一年。

  新鸿基国际不接纳该制裁决定,并依据《条例》第217条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申请复核。2014年1月27日,上诉审裁处确认证监会的制裁决定,并谴责新鸿基国际、对其处以罚款1200万元,以及暂时吊销其牌照一年。这是继洪良国际(00946)保荐人兆丰资本被“永久钉牌”后,再次有保荐人因尽职审查不足而被暂时吊销牌照。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新鸿基国际未能就多项有关中国生命集团业务的重大事宜进行适当的尽职审查,并且过度依赖转授予外界专家所进行的工作。总括而言,证监会发现新鸿基国际未有:

  1. 评估中国生命集团所呈交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显示其符合在创业板上市的财务要求;

  2. 确定中国生命集团于台湾的一项主要商业交易的所有权是否存在多项产权负担;

  3. 适当地评估中国生命集团于台湾的全资附属公司的业务;

  4. 确保向联交所及于中国生命集团的招股章程作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以及在送交存档的保荐人声明中作出不真实陈述,违反了保荐人对联交所的承诺;及

  5. 就所进行的保荐人工作备存妥善的簿册和纪录。

  该例处罚是证监会继2012年12月就有关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的建议发表谘询总结以来,作出的第一例关于保荐人缺失的处罚,再次体现了证监会加强保荐人监管的决心。有关建议旨在提高保荐人尽职审查的标准,激励保荐人及让他们能够在领导首次公开招股工作时,担当负责任、积极和具建设性的角色。主要改革措施包括:明确保荐人对有问题的招股章程负有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对与上市申请一并呈交的较完备的招股章程草拟本在联交所网站进行披露;加强保荐人角色等。新规定适用于在2013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上市申请。

13洪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00946.HK,已除牌)

  洪良国际由于在招股章程中发布虚假及具误导性的资料,包括夸大营业额、除税前溢利等,于2012年被证监会饬令向投资者提出回购;其保荐人兆丰资本由于未能就其上市申请事宜履行保荐人职责,于2012年被证监会罚款4200万元及永久撤销牌照。

  洪良国际主要生产综合化纤类针织布料,为李宁、安踏、迪卡侬、Kappa、美津浓等运动品牌供货。其于2009年12月24日在主板上市,筹集资金10.75亿港元。上市仅3个月后就因为其招股文件的账面资料存在疑点而被港证监会停牌并要求法院冻结其资产。此事是毕马威内部热线举报揭发出来的,根据香港廉政公署发布的消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名高级经理涉嫌给予下属10万港元的好处费,以帮助洪良国际出具合规的报告。

  2012年6月20日,原讼法庭应证监会的申请,在其对洪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洪良)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命令,饬令洪良向之前在首次公开招股中认购洪良股份或在二手市场买入洪良股份的投资者,提出回购建议。

  有关命令要求洪良在28天内向法庭缴存进一步款项约1.98亿元(同之前已根据临时命令冻结的款项约8.32亿元,合共为可作回购用途的资金额10.30亿元),并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一项决议案,以及在该决议案通过后采取步骤,向大约7,700名现时持有洪良股份的公众股东回购他们获配发或已买入的股份。回购价将为每股2.06元,即洪良股份在2010年3月30日按证监会指示被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时的收市价。法庭亦命令洪良支付证监会的讼费,金额700万元。

  证监会指:在该首次公开招股章程中,洪良集团截至2006年、2007年及2008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营业额,分别被严重夸大了约人民币380,934,125元、人民币708,894,820元及人民币974,733,321元,而在相同财政年度中的除税前溢利也分别被夸大了约人民币102,935,289元、人民币185,001,887元及人民币298,286,785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6月30日止各年度所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分别夸大了约人民币66,629,463元、人民币165,262,910元及人民币204,536,101元,而于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8日的特许经营店数目则被虚增了8间及37间。

  洪良以无法核实真正状况为由,不同意证监会所指有关资料的夸大程度。不过,洪良承认:其首次公开招股章程内的有关数字在要项上属虚假;其容许将在要项上属虚假及具误导性的资料载入其招股章程是罔顾实情,结果诱使投资者认购及买入洪良股份;其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

   一年后,洪良国际于2013年9月23日除牌。

  在洪良国际财务造假案中,受到证监会重罚的还有其独家保荐人兆丰资本(亚洲)有限公司。2012年4月22日,兆丰资本因未有就洪良国际于2009年的上市申请事宜履行其保荐人职责,被证监会罚款4200万元及撤销其牌照。证监会的具体调查结果如下:

   1. 尽职审查不足及未达标

  洪良及其附属公司(洪良集团)的主要业务为布料销售及以原图设计代工制造方式为服装品牌拥有人和洪良的特许经营商生产成衣。针对洪良集团的顾客、供应商和特许经营商作出尽职审查对评估洪良集团业务表现的真确性至为重要。然而,兆丰资本的尽职审查不足亦未达标。

  例如,兆丰资本与供应商和顾客填写的问卷中遗漏了与洪良集团交易数据等重要资料;兆丰资本亦未有跟进遗漏了的资料;多个与供应商和顾客的访谈只透过电话于洪良递交上市申请当日方才仓卒进行;兆丰资本并未能就洪良提供的特许经营商资料(如姓名、地址和每个特许经营商的营业额)作出适当的核实,亦未有取得洪良集团和特许经营商之间的交易纪录。

  2. 未能独立及不偏不倚地办事

  兆丰资本针对洪良集团的供应商、顾客和特许经营商的尽职审查工作中重要范畴的资料均来自洪良,并未经过独立的审察,反映兆丰资本不当地依赖发行人。

  例如,兆丰资本允许洪良提出兆丰资本不应直接联络洪良集团的供应商、顾客和特许经营商的要求,因此所有访谈均由洪良安排,并于洪良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兆丰资本在没有任何质询的情况下接受洪良就有关部分供应商/顾客拒绝与兆丰资本进行面对面的访谈的说法;兆丰资本接受由洪良安排与供应商/顾客的电话访谈;由特许经营商证实他们为独立于洪良的书面确认均透过洪良取得。

  3. 尽职审查工作的审核线索不足

  兆丰资本未有充分地以文件载明其尽职审查工作的计划和工作的重要范畴。例如,兆丰资本未有记录其针对洪良集团的供应商、顾客和特许经营商所进行的背景或其他尽职审查的搜寻工作。

  4. 未有充分监督员工

  大部分尽职审查工作在未有充分的监督下由兆丰资本内初级和经验不足的员工处理。兆丰资本的两名负责人员为洪良上市申请的保荐人的主要人员,两人均否认对上市申请负责。

  5. 违反保荐人承诺及向香港联交所申报不实声明

  身为洪良的上市申请保荐人,兆丰资本必须并于2009 年 7 月 23 日及2009 年 12 月 15 日向香港联交所分别递交承诺和声明书,确认兆丰资本将会/已经作出合理尽职审查的查询,及相信所有在洪良的上市申请过程中向香港联交所提供的资料,包括所有在首次公开招股章程内的资料,在所有重要事项上均属真实和没有遗漏关键资料。鉴于兆丰资本所进行的尽职审查工作出现上述众多明显失误和不足,兆丰资本未有作出合理努力确保在洪良的上市申请过程中向香港联交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没有遗漏关键资料,似乎违反对香港联交所作出的承诺。再者,兆丰资本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的多项声明,例如其有作出合理尽职审查的查询,似乎亦不真实。

  对洪良国际财务造假案的处罚,是香港证监会首次就新股招股书失实陈述,为投资者讨回赔偿,极大地提振了投资者信心。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表示:"这是法院首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颁布这类命令,藉以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作出补救,同时也为证监会保障投资大众免受不当行为损害的工作,立下重要的里程碑。"从事保荐人行业多年的新华汇富融资董事甄文星指,保荐人日后为证明自己工作完备,将要额外请人及延长上市前期工作,“令保荐人的工作接近核数师”。

来源:硬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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