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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下)
    2022-05-14    浏览量:74341

  06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健全120急救调度系统文字报警功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特定群体权益  120急救调度系统  文字报警功能  公开听证

【要旨】

  120急救调度系统因欠缺文字报警功能,听力障碍、言语障碍人士的自主呼救权益难以保障。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协同督促120急救调度系统功能优化,打通特定群体120急救报警渠道,助力信息无障碍环境共建共治共享。

【基本案情】

  浙江省建德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是建德市域内负责医疗急救指挥调度的唯一机构,其使用的指挥调度系统仅具备普通来电、110联动、122联动等电话呼救功能,不具备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无法满足听力障碍、言语障碍人士在紧急情况下的自主呼救需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德市院)收到群众反映线索,称辖区120急救调度系统仅能够接收电话呼救,对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群体自主报警造成客观障碍,生命健康安全难以有效保障,遂立案审查。建德市院赴建德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该中心负责建德市域医疗急救指挥的统一调度工作,日常使用的急救调度系统“安克120院前调度系统V7.0标准版”仅具备普通来电、110联动、122联动等电话呼救功能,不具备文字报警功能,违反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等规定。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建德市卫健局)作为辖区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存在未依法履职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1年1月27日,建德市检察院以医疗急救系统增设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的必要性与完善路径为主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2021年1月27日,建德市院针对医疗急救系统增设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的必要性与完善路径问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代表,卫生、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无障碍环境建设专家等参会,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一致认为,120急救调度系统文字报警功能的建设是保障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群体及其家属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完善医疗急救文字报警系统建设确有必要。听证会结束后,建德市院向建德市卫健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建德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尽快完善呼救系统相关功能,切实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2021年4月1日,“互联急救”平台正式启动运行,建德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医疗行业专家、特殊群体代表等参与平台运行调试。

  2021年4月1日,建德市检察院组织召开120急救调度系统信息无障碍完善提升验收座谈会,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建议。

  2021年3月20日,建德市卫健局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已积极联系调度系统设计研发公司完善软件开发,文字报警功能即将上线。同年4月1日,“互联急救”平台正式启动,建德市院邀请人大代表、医疗行业专家、特定群体代表等参与平台运行调试。经验收,“互联急救”目前已具备“一键呼救”的便捷操作功能,并能实时定位注册患者,有效提升调度救援效率,市民亦可通过发送文字内容至指定号码实现文字报警。

  在本案办理基础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指导区县检察机关对辖区其他八个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进行排查,发现指挥调度系统不具备文字报警功能的情形具有普遍性。2021年5月18日,杭州市院与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协调会,邀请卫健、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形成《杭州市一键急救及文字报警系统建设推进会议纪要》,明确由市卫健部门牵头制定全市医疗急救文字报警系统建设完善方案并组织实施。2021年7月9日,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杭州市推进一键急救及文字报警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区、县(市)卫健部门切实推进医疗急救文字报警系统建设、投入使用及长效管理。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市120急救调度系统均已具备文字报警功能。

【典型意义】

  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文字报警功能是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等特定群体的应急保障。检察机关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评估验收”等方式,督促协同有关职能部门推动医疗急救调度系统完善文字报警功能。立足个案开展类案监督,推动全市120急救调度系统实现文字报警功能全覆盖,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实效。

  07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  控辍保学

【要旨】

  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难、休学到期未复学、送教上门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教育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控辍保学职责,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充分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基本案情】

  重庆市綦江区存在部分残疾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如重庆市綦江区的未成年人罗某某原就读于綦江区某小学,2017年因意外事故致使下肢瘫痪申请休学治疗,至2019年休学期满罗某某病情已稳定在家疗养,其家长未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原就读学校也未积极组织劝返复学,亦未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送教上门,致使罗某某长期未接受义务教育。

【调查和督促履职】

  重庆市綦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和村干部一起入户调查。

  2021年4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綦江区院)在开展残疾人权益保护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遂统筹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从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调取基础数据,通过分工协作对全区600余名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入学情况逐一核实摸底,再对筛选对比出的10余名疑似受教育权被侵害的重点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同时走访残联、民政、特殊学校等多家单位听取意见。通过全面调查,綦江区院查明辖区内存在多名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未入学或未按期复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部分学校未按要求对不宜到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提供送教上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等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因残疾不适宜到校入读的,对其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2021年5月2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在听取綦江区院对该案的汇报请示时,对监督方向、调查措施、司法救助等重点问题介入指导。据此,綦江区院进一步与綦江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磋商沟通,明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保障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解决辖区内相关特殊教育问题。

  2021年7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綦江区院向区教委发出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针对调查发现的部分适龄残疾未成年人纳入学籍管理、送教上门不规范以及盲人儿童就近入学难等问题,建议区教委依法全面履职,保障相关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完善特殊教育保障体系,以点带面推动辖区内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相关问题的全面整治。检察建议发出后,区教委高度重视,成立以区教委主任为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详细制定整改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专项督查整治行动,以未实际入学、休学到期未复学、区外就读返綦治疗等为分类,建立工作台账、摸清情况底数。整改过程中,綦江区院全程动态跟进监督,对教育部门收集掌握残疾人信息不全面等困难,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残联部门支持配合。

  2021年8月30日,区教委书面回复检察建议,在秋季开学时已对清理出未入学的79名适龄残疾儿童全部完成安置,以“全覆盖、零拒绝”要求,多方协调解决4名返綦康复治疗的学生和2名盲人儿童就近入学难问题,率先在全市探索因地制宜、因人施策解决送教上门质效问题。

  开学第一天检察官为身体残疾的小佳送去莎姐普法小课本。

  2021年11月18日,五分院、綦江区院和区残联一同对本案开展“回头看”,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对象启动帮扶救助,对行动不便的开展“莎姐送法上门”等活动。2021年12月,在綦江区院、区教委和区残联共同推动下,綦江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随班就读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教委、民政、团委等相关部门及村社、学校等单位的责任,推动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长效治理。2022年1月,綦江区院联合区妇联对部分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家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联合民政部门引入社工帮扶和慈善资金,形成多方社会力量协同关爱残疾人的工作局面。

【典型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办好特殊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检察机关以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问题为切入点,及时提出针对性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建立“动态预测、齐抓共管、精准帮扶”的控辍保学监管体系,制度化解决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问题,坚持监督与救助同步推进,实现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无缝衔接、相互补充,积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了平等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08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残疾人康复训练权益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孤独症及脑瘫患者康复训练  医疗保障

【要旨】

  康复训练对提升孤独症、脑瘫等残疾人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至关重要。针对影响和制约康复训练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督促协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法贯彻执行残疾人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规范康复训练机构管理,切实保障孤独症、脑瘫患者康复训练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到民营定点康复机构调查。

  由于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实际落实效果欠佳,一些孤独症、脑瘫患者因高昂的康复训练费用给家庭增加经济负担,被迫减少甚至放弃康复训练,错失干预治疗黄金期,不利于改善自理能力,影响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一些康复训练机构在设施设备、师资力量配备和康复方案针对性等方面缺乏规范,影响康复训练效果。一些社会福利中心监护脑瘫患者未按规定安排康复训练。对此,行政监管存在漏洞和盲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4月11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彭州市院)根据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移送的辖区内孤独症及脑瘫患者康复训练情况,决定联合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2022年4月25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到定点康复机构(妇幼保健院)调查。

  经查,对于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成都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相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已经将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言语能力筛查、日常生活动作训练等明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康复训练项目,有关职能部门普法宣传和政策解读不到位,造成一些孤独症患者家属不知情,未能依法享受救助和保障。同时,一些康复救助服务定点机构不属于医保部门核定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导致脑瘫患者不住院的医疗康复费用无法纳入医保支付。2022年4月21日,彭州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于4月23日会同市残联与市医疗保障局进行诉前磋商,建议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建立适合孤独症、脑瘫患者实际情况的康复训练费用医保支付方式的配套机制。市医疗保障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落实医疗康复训练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政策。4月28日,彭州市院向市妇幼保健院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对接医保部门,争取纳入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保障残疾人在康复训练中的合法权益。市妇幼保健院已专题研究申报方案。

  2022年4月11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与市残联座谈。

  2022年5月7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召开残疾儿童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

  2022年4月21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与市医保局进行磋商。

  另查明,辖区内三家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未严格执行《四川省孤独症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试行)》中“有条件的定点机构可配置VR训练设施”“康复教师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康复教师与孤独症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5”“康复机构应制定和实施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等规定,影响患者康复训练效果。4月26日,彭州市院组织召开公益诉讼听证会,公开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法制部门意见。会议明确,对公立医疗康复训练机构存在的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局加强管理和指导,确保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提升患者康复训练效果;对民营康复训练机构存在的问题,由市残联牵头,市卫生健康局配合,责令整改。截至目前,定点康复机构通过公开招聘和送教师外出培训等方式解决师资配备不足的问题,并就训练课时、训练方式等问题听取患者家属意见建议,严格按标准改进训练方案。

  同时,针对福利中心存在的部分脑瘫患者未送往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问题,彭州市院于4月26日向市民政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督促福利中心履行监护职责,定期将脑瘫患者送往康复训练机构开展康复训练,并落实好康复训练补贴的资料收集报送工作。福利中心现已联系定点评估机构对脑瘫患者进行评估,诊断是否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明确康复需求,采取康复训练机构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对脑瘫患者进行康复训练。

【典型意义】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要求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检察机关找准困扰孤独症、脑瘫患者及其家庭的突出问题能动履职,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康复救助制度,推动完善康复医疗保障项目,加强和规范康复训练机构建设,为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强化法律监督、做实公益保护,体现对残疾人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09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发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残疾人权益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  

【要旨】

  对精神卫生的重视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的依法发放,有利于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积极性,促进监护责任落实,为生活困难的患者家庭有效减轻负担,促进部门、社会、家庭、个人协同到位,提升精神疾病防治能力,完善患者救治救助保障体系。针对行政机关未及时依法发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方式促使其积极履职,推动及时拨付到位。 

【基本案情】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2020年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未按时发放,其中部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经济困难,又未能按时取得相应补助,一定程度影响了患者定期复诊、生活照料和居家康复,可能带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自身和社会安全的潜在风险,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受损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高要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向特定群体核实情况。

  2021年初,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要区院)收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属的举报反映,2019年以前银行账户会定期有政府发放的补贴转入,2020年后未收到该项补贴。高要区院立即开展初步核查,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调取其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向相关部门调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清单、补贴发放情况等,核查到该项补贴实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举报人银行账户在2018年、2019年期间均有收到该项补助,但2020年未收到。针对可能存在补助使用不规范或不及时发放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高要区院迅速启动立案调查。

  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肇庆市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办法》(以下简称《肇庆办法》)等相关规定,高要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每年底由监护人和村(居委)填写申报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送镇(街)综治部门受理,由镇(街)综治部门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审核,经区综治部门审批,最后由财政部门发放。每年中根据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发放一半补助,另一半在年底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且监护责任落实经评估合格再发放至监护人。高要区依据《肇庆办法》从2016年起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发放工作。2020年度该项补助发放的前期审核审批工作基本完备,但因各部门之间衔接不畅,截至2021年4月仍未发放。高要区院遂向区财政部门发出《磋商函》,商请依法履行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发放和资金管理监控职责。2021年4月19日,高要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资料情况,将2020年度经申请批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经费共计人民币484.915万元全额拨付至全区4000余名患者监护人账户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表示,今后将加强沟通协调,依规及时发放补助,切实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高要区院收到回复后,走访线索举报人家庭,核实补助到账情况并释明行政部门已及时向全区发放该项补助。

【典型意义】

  精神卫生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和救助工作,出台一系列法律政策。检察机关主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履职,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促进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落地,有利于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鼓励和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消除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潜在风险,营造理解、关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促进扶残助残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10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人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残疾人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信息安全

【要旨】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当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可能导致电信诈骗等人身、财产侵害的行为,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桐庐县财政局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的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重度护理补贴信息中,含有未经去标识化处理的残疾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残疾类型等个人信息上万余条,导致大量残疾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存在被电信诈骗利用的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桐庐县检察院检察官提取电子证据并截屏固证。

  2021年8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桐庐县院)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并立案办理。通过走访调查、提取电子数据、截屏固证等方式,查明桐庐县财政局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的信息中包含残疾人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残疾类型等个人信息1.2万余条,且未经过去标识化处理。桐庐县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涉及残疾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等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桐庐县财政局作为政府信息的制发单位,未依法履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职责,致使大量残疾人的个人信息处于泄露状态,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桐庐县检察院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诉前磋商会。

  为推动问题快速有效解决,桐庐县院及时与县财政局进行磋商,向其阐明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查证的相关事实,提示了相关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残疾人群体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等风险。2021年9月17日,桐庐县院向县财政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消除残疾人个人信息安全隐患,依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个人信息权益。

  桐庐县财政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于一周时间内对案涉1.2万余条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同时,桐庐县院结合办案,推动县财政局对2020年以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示情况开展自查,另行排查发现1.8万余条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重度护理补贴的公示信息存在不当公开的情况。该局立即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提醒,强化信息公开法治教育,切实加大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残疾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有效规范政府信息公开。

【典型意义】

  残疾人个人信息安全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残疾人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的泄露,容易导致违法行为人以“残疾补助”等为诱饵对残疾人实施电信诈骗,侵害其人身、财产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聚焦残疾人个人信息安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时消除残疾人个人信息安全隐患。结合个案办理,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排查,在助力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推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不断织密残疾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保障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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