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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曝光15个企业违法行为!涉及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好评返现诱导消费者违心好评、肉松蛋糕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4-04-03    浏览量:68221

鹰潭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

公布2024年第三批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鹰潭市场监管”获悉: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日发布了“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公布2024年第三批典型案例”。近年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鹰潭市龙虎山道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月31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龙虎山道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廖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平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3年9月15日,该局执法人员向鹰潭市龙虎山道泉饮用水有限公司送达了一份标称生产者“鹰潭市龙虎山道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仙水岩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均为:2023/08/13,不合格项:铜绿假单胞菌)的不合格检测报告(NO:SJ23Z06010014)。2023年10月7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法人廖某,都未接通。执法人员联系管理人员平某,其明确表示不配合调查此事。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7日向当事公司留置送达了询问通知书(鹰市监食询通(2023)5号),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前来配合调查。经查,当事人因同性质违法行为,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0月10日分别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鹰)市监处罚【2022】361号)、(鹰)市监处罚【2023】612号)。属于一年内因同性质违法行为受到累计三次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针对辖区内屡教不改的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该局将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同步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劵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对其形成震慑,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2、鹰潭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4年2月29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原属于单体药店,因经营困难,于2023年11日1日加盟某连锁大药房,并与其签订了《加盟合同书》,于2023年12月7日取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为鹰潭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Ⅱ级)。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2月19日、12月22日以原单体零售药店的名义从江西五洲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813.88元。


  本案中当事人为药品经营连锁门店不从总部进货,而独立从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避开了连锁总部的质量管理,不符合连锁药店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易造成药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国家对药品经营实施许可审查制度,不同性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由不同级别药监部门审批并颁发相应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按其不同性质遵守相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应由总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通过此次案件查办,我局有力督促相关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提高其药品经营合规意识,规范药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3、鹰潭市月湖区某酒楼虚假宣传案


  2024年2月 7 日,鹰潭市市场监管管理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某酒楼在美团和饿了么外卖平台开业期间实行好评返现诱导消费者违心好评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开业期间实行好评返现活动,采取外卖包装袋里夹带“好评返现卡”,通过承诺好评返现方式,获取并诱导消费者违心好评,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又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网络点餐已经成了一种流行趋势。在点餐消费时,消费者习惯依据用户评价来了解入网餐饮的餐饮质量、口味等情况,辅助其进行餐饮选购。该局通过此类型案件查处,有力打击了入网经营者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较好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


4、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蒸肉松蛋糕


  2023年11月28日,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蒸肉松蛋糕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蒸肉松蛋糕并处1、没收违法所得40元人民币;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040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3日,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由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出具的《检验报告》(№:ZYS20231564),对《检验报告》(№: №:ZYS20231564)中纳他霉素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3年11月13日,经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蒸肉松蛋糕全部销售给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新便利店。


  当事人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蒸肉松蛋糕一共生产了8件,共20kg。销售价为12元/kg,成本价为10元/kg,违法所得共为40元。当事人自述,生产蛋糕时计量称已坏导致称重不准,当事人未及时发现导致出现了纳他霉素超标。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纳他霉素是一种食品添加剂(防腐剂),但其使用范围和剂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规定,纳他霉素在糕点类食品中最大使用量是0.3g/kg。


  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原料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设备等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通过此次案件办理,该局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5、鹰潭市月湖区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案


  2024年3月25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防爆软管冒充合格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涉案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函告至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2023年10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抽样。经检测,当事人所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防爆软管所检测项目:燃气胶管壁厚项目不符合CJ/T490-2016标准要求,此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日,全国多地发生火灾,为了进一步引导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经营燃气灶具及其相关产品的商户进行了拉网式排查。


  主要围绕燃气灶具、燃气报警器、调压阀、燃气软管等四类产品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四类产品的进货来源、产品标识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要求、是否有CCC认证标志、燃气灶具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等。


  要求经营户严格按照《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6号令)的要求,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完善进销货台账,自觉抵制不合格产品,筑牢燃气安全防线。下一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灶管阀”产品抽查力度,坚决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鹰潭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

公布2024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鹰潭市场监管”获悉: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日发布了“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典型案例”。近年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鹰潭市月湖区某老年公寓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2月1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月湖区某老年公寓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过期食品巨牛番茄沙司1瓶,澳岛紫菜1包,番茄沙司1瓶,红油郸县豆瓣1罐;3、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3日,月湖区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老年公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现场在该单位厨房进门右侧桌上检查到巨牛番茄沙司1瓶(生产日期2021.03.04,保质期12个月),澳岛紫菜一包(生产日期2022-11,保质期12个月),厨房进门左侧桌上检查到番茄沙司1瓶(生产日期2022.06.07,保质期18个月),红油郸县豆瓣1罐(生产日期2022.03.15,保质期18个月)截至到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2、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办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检查时该单位正常营业。


  3、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不能提供上述过期食品供应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和食品合格证明。


  4、现场检查发现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


  5、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


  6、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设有防鼠防虫防蝇设施。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处罚。


  随着我国逐渐迈入老龄化社会,入住养老机构是老年人选择养老的方式之一,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关乎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幸福指数,我局将持续加强对该类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督促养老机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确保入住老年人吃的安心,营造健康舒适的养老就餐环境。


2、月湖区某电动车店销售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9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月湖区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共计21626.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6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月湖区某电动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私自改装的问题。随后,鹰潭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皖西南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取样检测,


  经抽样检验,其中3个型号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大于55千克,鞍座长度大于500mm。而按照标准要求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鞍座长度应不超过350mm)。


  经查,当事人作为区域代理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所销售对电动自行车擅自进行改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由于其便捷灵活性,成为很多人生活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但随着市场蓬勃发展,一些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为迎合市场需求,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电池改装、解码提速、改装长鞍座、脚踏改装等操作,并予以销售。


  而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改装后电动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要求,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我局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有效打击了电动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进一步督促相关经营者履行产品质量责任,规范经营,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3、鹰潭某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月26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9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店铺“旭天牧业企业店”销售的兽药产品“红痢”中宣传内容为“拉稀腹泻特效产品”,涉嫌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用于广告宣传。


  经查,鹰潭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是快手平台店铺“旭天牧业企业店”的运营主体,负责快手平台店铺的运营使用,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广告费为95元,自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下架了上述宣传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农兽药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属于农业部门,但对于农兽药广告宣传监管职责属于市场监管部门。


  作为农药、兽药、饲料等特殊产品经营者在对相关特殊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含互联网广告)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业人士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宣传,且其内容在宣传发布前应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合格。我局通过此次案件查办,强化农药、兽药、饲料等特殊产品经营者的广告合规意识,净化了相关特殊产品广告市场环境。


 4、贵溪市某眼镜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 2月6日,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溪市某眼镜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85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8元,罚没共计125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0日,贵溪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溪市某眼镜店销售的老视镜(品牌:千佰年)进行抽检,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SF/20231106387G;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允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允差项目不符合GB13511.1-2011标准要求)。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的老视镜抽样基数34副,全部已销售,进价13元/副,售价25元/副。故该案涉案货值850元,违法所得408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第五编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细化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逐渐迈入老龄化社会,与之相关的健康问题逐步显现,其中老年人视力衰退是常见问题。老视镜可以为老年人补充视力、缓解视觉疲劳,是老年人常用的必备产品。GB13511.1-2011和GB/T13511.3-2019是国内检验老视镜质量的产品国家标准。老视镜的质量应符合上述产品国标要求。我局通过对老视镜进行产品抽检和案件查办,有效督促眼镜经营者履行产品核查义务,经营合格眼镜产品,守护了老年人的视力健康!   


 5、鹰潭市月湖区某玩具批发部

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案


  2023年11月27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鹰潭市月湖区某玩具批发部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元,并处320元的罚款,罚没合计353元。

  2023年9月1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是广东省江门蓬江玩具厂生产的834型“超人玩具”共计20盒。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规定,上述涉案玩具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玩具(2202)之塑胶玩具),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上述涉案玩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玩具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塑胶玩具是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含:静态塑胶玩具、机动塑胶玩具。现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基于其消费群体受众的特殊性,我局将持续加大对儿童塑胶玩具等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管力度,通过产品抽检、执法办案等多种方式,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产品质量责任,规范经营,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鹰潭市场监管”获悉: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31日发布了“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近年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鹰潭市某幼儿园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案


  2023年12月21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幼儿园涉嫌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方大牌甜蜜素一袋(1千克/袋,已开封);3、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0日,鹰潭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幼儿园食堂面点间内发现方大牌甜蜜素共计1袋(1千克/袋,已开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登记本1本。该记录本显示当事人在馒头制作中添加了甜蜜素,执法人员对上述甜蜜素和使用记录登记本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是学校食堂,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使用甜蜜素用于馒头制作并在使用记录登记本中予以记载,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甜蜜素供应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和食品添加剂合格证明,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甜蜜素是一种食品添加剂,但其使用范围和剂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规定,甜蜜素不得在馒头、花卷、包子等发酵面制品中使用。当事人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理应对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贮存等知识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通过此次案件查办,我局强化了当事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并督促了当事人进行整改,有效保障了学校师生的食品用餐安全。


2、鹰潭市某小吃店再次使用

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某小吃店再次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鹰潭市月湖区某小吃店因2022年4月27日批次碗、碟子检验不合格,于2022年6月20日被我局行政处罚(鹰市监处罚【2022】122号)。此次不合格批次(2023年7月20日)的餐具(白碗、盘子)共42个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属再次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违法行为。


  当事人再次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餐饮具是到店顾客必然使用的食品器具,在餐饮环节中虽比较细微但却不容忽视,如未按规定洗净消毒(细菌超标、洗洁精残留超标等),也会对顾客身体产生危害甚至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我局通过定期抽检、执法办案等方式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提高认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按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洗净消毒,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放心的餐饮具。


 3、鹰潭市某经营部销售

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2024年1月4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双层RV的行为,作出:1.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人民币115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175元,上缴国库。


  2023年7月19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科执法人员和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熊猫牌型号为60227IEC02(RV)450/750 2.5的双层RV进行执法抽样检测,经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测该电线电缆不符合标准GB/T5023.3-2008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进货时没有进行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电线电缆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性产业。电线电缆同时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其质量关乎人民群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在后续监管中,我局将继续严厉打击电线电缆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4、鹰潭市某早餐店

收取不合理打包费案


  2023年10 月27 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市某早餐店在外卖平台中销售的食品收取不合理打包费的行为,作出罚没合计1103.58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中每单主食都收取打包费1.88元/份,且在销售上述食品收取打包费时未提供相应的打包物料。截止检查时止,当事人收取不合理打包费103.58元,其违法所得为103.58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收取不合理打包费。


  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中销售上述食品,在未使用打包盒包装收取包装费,属于不合理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经营已经成了一种流行趋势,各种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也会随之涌现(如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违规收费,虚假宣传,刷单炒信,价格欺诈等),我局将持续加大对网络经营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网络经营违法行为,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


5、鹰潭市某生鲜超市“反向抹零”案


  2023年10月20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某生鲜超市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600元。


  接群众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鹰潭市月湖区某超市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采取分位金额“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收取顾客费用,存在多收部分顾客分位金额的情况。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抹零”本是减少现金找零的麻烦,“让利于民”的善意行为。但在移动支付日益普及便捷的当下,仍有不法商家利用收款“四舍五入”“反向抹零”等行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将通过执法检查、行政指导等方式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为消费者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


内容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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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经济与法

编辑:经济与法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