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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律师:废除后会提高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任感
    2022-03-02    浏览量:142921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法度Law》了解到,除了“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提案,朱征夫还提了12个提案,包括《高度重视法院无罪判决率过低的问题》《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七条建议》《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不能超过50%》等。

  在“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提案中,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这种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容易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对此,有网友表示:“支持取消!”“良心提案,法律真的要明明确确。”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我国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国第一起因为涂鸦而被指控“寻衅滋事罪”的案例——“肇庆涂鸦事件”曾引发广泛争议。2018年9月12日凌晨,涂鸦青年林铠与欧仁用喷漆在肇庆市中心路段喷了十多处涂鸦。次日,二人被刑事拘留。当年12月7日,本案在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开庭,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两位涂鸦青年提起公诉。     

  在朱征夫看来,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实践中,寻衅滋事罪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也曾表示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最大特点是模糊,而模糊导致法律适用的任性与随意。

  罗翔教授还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另一个问题在于体系性失衡。本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兜底罪名很容易导致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与罪刑相当原则抵触。

  “严格说来,寻衅滋事罪也并非一无是处,作为补充性罪名,它可以最大效率地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但是,由于其模糊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巨大的冲突,以致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同时,兜底罪也导致它与其他具体罪名的体系冲突,无法通过罪刑相当原则的审视。因此,本罪应当如流氓罪一样被继续分解,分解为符合明确性原则的具体罪名。”罗翔说。

  值得一提的是,《法度Law》搜索关键词“寻衅滋事”发现,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并不少见。


  如今,寻衅滋事罪再次走进公众视线,该罪名是否有可能被取消?将会带来哪些影响?对此,《法度Law》专访了几位知名律师,听听他们的观点。

来源:法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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